行李丢失延误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本保险条款、投保申请、保险单共同组成,以确定您、投保人和我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条 您购买了境内民航定期航班的机票且随机托运行李,则可以投保本保险,您既是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也是被保险人。

保障内容

第三条 本保险会为您的航旅出行提供保障,具体内容如下:

(一) 保障您的保险合同中所载明的行李因丢失或延误而造成的损失。

(二) 您托运的行李没有与您同时到达目的地或经航空公司证明您托运的行李已丢失,则视为保险事故发生。

不能获得赔偿的情形

第四条 请您注意,出现下列情形或损失,我公司是不负责赔偿的。

(一)任何情况下您持有的客票状态为退票、改签、作废、失效的;

(二)您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未实际办理登机手续或因您自身原因未实际登机的。

(三)因您自身的原因造成行李丢失或者延误的情形。

保险金额

第五条 您能获得的保险金额以您投保时与我公司约定的金额为准,保险金额是您能获得的最高的赔偿金额。

保险费

第六条 您需交纳的保险费由系统自动计算得出,您成功交纳保险费后,保险责任开始。

双方义务

第七条 我公司就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您或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错误或不实的信息可能影响您的权益,请您注意。

第八条 投保人提交投保申请后,我公司将发送保险单给您或投保人,上面会载明投保人在投保申请中填写或选择的信息,以及我公司的相关信息。请保管好相应的保险单,以备查询或理赔使用。

索赔申请

第九条 当您向我公司提出理赔时,请协助提供这些资料:

(一)您的航班订座及保险购买信息;

(二)您的身份证明;

(三)您的登机牌或登机证明;

(四)您本人的银行账户信息;

(五)航空承运人出具的延误、取消或返航、备降以及行李丢失的证明材料;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十条 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