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支付安全保险条款(201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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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依法设立并合法提供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的法人机构的网络支付平台及在上述网络平台上开设网络支付帐户的自然人可向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在第二条规定的网络支付平台上开设网络支付账户的自然人可以成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四条 本保险所指的“网络支付帐户”包括:以被保险人名义开设在载明于保险合同中的第三方支付机构的账户以及其他保险人同意承保的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帐户。

保险标的

第五条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包括:

(一)被保险人在网络支付帐户内的资产或权益,包括但不限于存款、基金、股票、债券等。

(二)关联于网络支付账户的被保险人名下的银行卡内的资金。

保障内容

第六条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载明的网络支付平台开设的支付帐户内的资产、权益或关联于网络支付账户的被保险人名下的银行卡内的资金发生下列情形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

(一)被保险人的网络支付账户密码、安全工具(包括U盾,物理口令卡、绑定手机/手机验证码、数字证书等)被他人盗取,造成被保险人支付账户内资金、权益或关联的银行卡内的资金通过网络支付平台被盗转、盗用的损失;

(二)被保险人被歹徒胁迫的状态下,透露网络支付账户户名、密码,造成被保险人支付账户内资金、权益或关联的银行卡内的资金通过网络支付平台被盗转、盗用的损失;

(三)不法分子盗取被保险人身份证、银行卡或安全工具(包括U盾,物理口令卡、绑定手机、数字证书等)并在本合同载明的网络支付平台注册、开通支付账户,造成被保险人支付账户内资金、权益或关联的银行卡内的资金通过网络支付平台被盗转、盗用的损失。

责任免除

第七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的操作错误、故意行为或违法犯罪行为;

(二)被保险人的支付账户信息被其雇佣人员、共同居住人员盗用;

(三)被保险人主动将资产转入他人账户或主动向他人提供或泄露支付账户密码或安全工具;

(四)应由第三方支付机构承担的任何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第三方支付机构系统停机维护;通讯终端或电信设备出现故障;黑客攻击;服务中断或延迟等;

(五)诈骗行为;

(六)其他未在保险责任中列明的损失或费用。

保险金额与免赔额(率)

第八条 保险金额为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金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九条 每次事故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十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一条 被保险人应当妥善保管网络支付账户相关信息,如发生网络账户遗失、被盗窃、复制,或发现网络支付账单账目或资金交易异常后,应迅速向第三方支付平台申请冻结账户。涉及银行卡资金损失的,应迅速向发卡银行办理挂失和冻结资金。

第十二条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单据和资料:

(一)保险单凭据;

(二)索赔申请书;

(三)被保险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四)账户的挂失/冻结证明、挂失/冻结记录;

(五)损失资金的交易记录,比如涉及通过网络账户转账,需提供收款方姓名及网络账户等信息;

(六)公安机关出具的报案/立案证明;

(七)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赔偿处理

第十三条 按照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金额进行赔偿。

第十四条 本保险合同约定了每次事故免赔的,保险人在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额或按保险合同约定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后进行赔偿。

第十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可多次赔偿,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

第十六条 若损失涉及外币,保险人将按照被保险人损失交易当日的外汇兑换基准汇率使用人民币进行赔款支付。

第十七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如果被保险人的损失在有相同保障的其他保险项下也能够获得赔偿,则本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赔偿限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合同的赔偿限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被保险人在请求赔偿时应当如实向保险人说明与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有关的其他保险合同的情况。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十八条 保险人在本保险条款第十三条、第十四条项下进行赔偿后,保险金额相应减少。

第十九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二十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二十一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本保险合同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合同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二条 本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保险人应当退还全部保险费。

第二十四条 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我们将退回未满期保费。

计算公式:退回未满期保费=保险费 *(1-保险单已经过天数/保险期间天数)。

释义

家庭成员: 包括被保险人的近亲属和与其共同生活的其他亲属。没有亲属关系但在同一家庭长期共同生活的人也视为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

雇佣人员: 指与被保险人存在事实雇佣关系、为被保险人提供家政服务工作的人。

共同居住人员: 指与被保险人共同居住在同一套房屋内超过5天的人。

如何获得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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