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班延误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乘坐或计划乘坐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港澳台)境内民航定期航班的乘客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与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持有效机票以乘客身份搭乘保险合同所载明航班时,因恶劣天气、航空管制、航空公司超售机票、机械故障、航空公司雇员罢工或临时性抗议活动、自然灾害、恐怖主义行为、航班被劫持,以及责任免除约定情形之外的其他原因,遭遇航班延误,且延误时间达到保险合同所载明的时间,视为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按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给付保险金。

航班延误的判断标准是航班承运人发布的定期航班时刻表的预订起飞时间或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发布的计划起飞时间和航班实际起飞时间之间的差,以二者时间差孰短为准。

责任免除

第四条 发生下列情形或由下列情形导致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 任何情况下被保险人持有的客票状态为退票、改签、作废、失效的;

(二) 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未实际办理登机手续或因自身原因未实际登机的;

(三) 被保险人预定的航班于预定起飞时间前已经被宣告取消的;

(四) 被保险人预订机票时,已获知可能导致其预定搭乘的航班延误或取消的情况或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任何罢工或其它工人抗议活动、任何自然灾害、旅行目的地突发传染病、或军事演习;

(五) 航班所属的航空公司破产。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第五条 保险金额为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投保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

保险期间

第六条 保险期间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协商确定,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七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保险人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做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

第八条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当自收到索赔资料并做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证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九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本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保险费未交清前,本合同不生效,对保险费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十条 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及时联系保险人,提供必要的索赔资料。

赔偿处理

第十一条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被保险人的航班订座及保险购买信息;

(二)被保险人身份证明;

(三)被保险人的登机牌或登机证明;

(四)被保险人本人的银行账户信息;

(五)航空承运人出具的延误、取消或返航、备降证明;

(六)其他保险人合理要求的,与索赔有关的证明保险事故原因,损失程度的文件、资料。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十二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合同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合同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保险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解除合同,但保险人已根据本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除外。投保人解除本保险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一)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

(二)保险单原件;

(三)保险费交付凭证;

(四)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身份证明。

释义

保险人:指与投保人签订本保险合同的安心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航班:指领有当地政府主管部分依法颁发的公共交通营运执照,以收费方式合法载客的,固定班次往来于商用机场的飞机、直升机。若上述所列的各种飞机用于非公共交通工具的目的和用途,均不符合本条款中“航班”的定义。另政府、企业及私人的包机亦不在“航班”的定义之内。

原计划搭乘的航班:指被保险人购票、订座后向保险人申报投保的,保险人同意承保并载明于保单合同的航班。